中華民國企業經營管理顧問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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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企業經營管理顧問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英文名稱為BUSINESS MANAGEMENT CONSULTANTS ASSOCIATION OF REPUBLIC OF CHINA(BMCA)。
第二條: 本會以結合實際從事經營的企管顧問公司及個人顧問師之力量,共同研究改進提升企業經營管理顧問能力,群策群力加速國家經濟建設,促進社會繁榮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必要時得於省(市)設立分會,縣(市)設立支會,分支會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關於加強並提升企管顧問公司及個人顧問師之服務能力及服務品質事項。
二、 關於企管顧問公司及個人顧問師對企業之服務及其效益之宣傳事項。
三、 關於加強國內外企管團體及顧問公司及個人顧問師間之交流及互助合作事項。
四、 關於結合企管顧問公司及個人顧問師之力量共同輔導各公、民營機構經營管理事項。
五、 關於經營管理顧問進修課程之舉辦事項。
六、 關於企業管理有關之資料調查、分析及發佈事項。
七、 關於企業管理之叢書、會刊之發行事項。
八、 關於經營管理顧問資格之審核、認定事項。
九、 有關達成本會宗旨之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兩種。
 
一、個人會員: 凡本會組織區域內贊同本會宗旨,具有專業學術基礎,並需真正從事有關經營管理之診斷或輔導工作者,由會員二人之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 凡實際從事經營之企業管理顧問機構,由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為本會團體會員,並派代表二人參加本會之各種活動。
三、 會員通過後,均報主管機關備查。
四、 本會團體會員若變更法定代表人時,必須由該團體會員主動具文報請本會更正。

第六條: 凡有違反本會章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予以警告或除名,經查明屬實者得先予處理,再提會員大會追認。
第七條: 本會會員享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並享有本會出版刊物及參加各種活動之權利。
第八條: 本會之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擔任本會舉辦各種活動所指派之工作及繳納會費等義務。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 記為企業管理顧問公司,但非法從事會計師或律師相關業務及其他非企業管理顧問業者。
二、 未實際從事顧問業務或有不良記錄者。
三、 兼營不正當事業者。

第十條: 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決議或其言行有妨害本會名譽者,得按其情節輕重,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會員經除名後須繳還一切憑證及清繳會費。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置理事十九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如理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原定之任期為限。
第十三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組織常務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監督會務。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任期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 另置副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協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五條: 本會歷任理事長任滿後,為借重其經驗,繼續貢獻才華,由本會聘為會務顧問,協助會務發展。
第十六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十七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 不得已事故經理事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二、 曠廢職務經理事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三、 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理事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四、 連續無故缺席理監事會二次者,視為自動辭職。

第十八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由理事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請會務顧問。
第十九條: 本會為發展業務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
第二十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二人,實際執行日常會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承理事長之命推展會務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廿一條: 本會視業務需要得設會務人員,由秘書長提經理事長認可,報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第廿二條: 本會各委員會主任委員之人選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後敦聘之。
第廿三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通過及修改章程。
二、 選舉理監事。
三、 通過理監事會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四、 通過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
五、 財產之處分。
六、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廿四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 通過會員入會申請。
二、 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 選舉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決算。
六、 其他有關本會會務推動事項。

第廿五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 監察會員大會決議案之執行。
二、 選舉常務監事。
三、 審核年度預決算。
四、 稽核本會財務之收支。
五、 其他有關本會會務執行上之監察事項。


第五章 會議

第廿六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舉行。必要時召開臨時大會,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之函請或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召集之。
第廿七條: 本會會員大會開會時,理事長為主席,理事長因故未克主持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名主持會議。
第廿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唯修改章程及財產處分,須經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決定之。
第廿九條: 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一個月開會一次,分別均由理事長召集之,如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理事三分之一建議,或監事會之要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以上各種會議均由理事長主持之,如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主持會議。
第三十條: 理事會之決議,應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一條: 本會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常務監事當主席並召集之,監事會之決議應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二條: 本會理監事認為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六章 經費

第卅三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 會員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二、 會員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三、 基金利息。
四、 自由捐款。
五、 政府補助。
六、 辦理各項活動之收入。
七、 其他收入。

第卅四條: 本會會員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卅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六條: 本會之預算及年度計劃,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查後,提經會員大會通過,或經理事會決議,監事會審核後,報請會員大會追認。


第七章 附則

第卅七條: 本會辦法及其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八條: 本會解散或撒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卅九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或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准內政部備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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