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一條: |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
| 第十二條: |
本會置理事十九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如理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原定之任期為限。 |
| 第十三條: |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組織常務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監督會務。 |
| 第十四條: |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任期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 另置副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協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 |
| 第十五條: |
本會歷任理事長任滿後,為借重其經驗,繼續貢獻才華,由本會聘為會務顧問,協助會務發展。 |
| 第十六條: |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
| 第十七條: |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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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不得已事故經理事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
| 二、 |
曠廢職務經理事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
| 三、 |
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理事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
| 四、 |
連續無故缺席理監事會二次者,視為自動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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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由理事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請會務顧問。 |
| 第十九條: |
本會為發展業務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 |
| 第二十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二人,實際執行日常會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承理事長之命推展會務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 第廿一條: |
本會視業務需要得設會務人員,由秘書長提經理事長認可,報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
| 第廿二條: |
本會各委員會主任委員之人選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後敦聘之。 |
| 第廿三條: |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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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通過及修改章程。 |
| 二、 |
選舉理監事。 |
| 三、 |
通過理監事會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
| 四、 |
通過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 |
| 五、 |
財產之處分。 |
| 六、 |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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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廿四條: |
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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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通過會員入會申請。 |
| 二、 |
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
| 三、 |
選舉常務理事、理事長。 |
| 四、 |
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
| 五、 |
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決算。 |
| 六、 |
其他有關本會會務推動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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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廿五條: |
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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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監察會員大會決議案之執行。 |
| 二、 |
選舉常務監事。 |
| 三、 |
審核年度預決算。 |
| 四、 |
稽核本會財務之收支。 |
| 五、 |
其他有關本會會務執行上之監察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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